按照中央宣傳部文娛領域治理有關工作部署,10月31日,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游部、廣電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電影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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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對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變相宣傳
《指導意見》要求,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明星廣告代言行為規則,加強廣告導向監管,強化明星自我約束,規范明星廣告代言行為。
明星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到依法、依規、誠信開展廣告代言活動。不得為法律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含禁止提供的服務)進行廣告代言;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為無證經營的市場主體或者其他應取得審批資質但未經審批的企業進行廣告代言;不得為煙草及煙草制品(含電子煙)、校外培訓、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進行廣告代言;不得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對廣告宣傳的有關規定。
《指導意見》明確,廣告代言過程中,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不得夸大商品功效;不得引用無從考證的數據;不得對其他經營者進行商業詆毀;不得對產品的價格、優惠條件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得對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變相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或者以預測投資業績等方式暗示保本、無風險、保收益等;不得對借貸類金融產品一味宣傳低門檻、低利率、輕松貸,引發消費者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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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產品廣告應主動充分披露產品信息和揭示風險
《指導意見》要求,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的監督管理,壓實企業主體責任,規范企業廣告代言活動。
要確保廣告內容真實。企業選用明星進行廣告代言,應當向明星提供相關廣告腳本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金融產品廣告,應當主動、充分披露產品信息和揭示風險,嚴格遵守金融行業管理部門有關金融產品營銷的規定。相關商品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的,企業要主動向擬選用的廣告代言人提示代言風險。企業提供給代言明星體驗、使用的商品,在質量、價格、交易條件和服務品質等方面應當與提供給消費者的保持一致。
《指導意見》指出,要妥善選用明星代言。企業選用代言明星前,應當對明星從業情況、個人信用等進行充分了解,注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自覺抵制選用違法失德明星作為廣告代言人。嚴格遵守廣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選用因代言虛假廣告被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明星作為廣告代言人。
另外,企業不得選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及直播營銷管理相關規定對廣告代言人年齡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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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虛假、違法代言要堅決依法處罰到明星本人
《指導意見》指出,企業明知、應知明星發表過錯誤政治言論或者其他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言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仍選用明星進行廣告代言的,應當根據事實情節,認定相關廣告妨礙社會安定、妨礙社會公共秩序。企業明知、應知明星存在吸毒、賭博、酒駕、強制猥褻、偷漏稅、詐騙、證券內幕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仍選用明星進行廣告代言的,應當根據事實情節,認定相關廣告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指導意見》明確,依法追究廣告代言違法行為各方主體責任。相關部門要加強廣告代言活動全鏈條監管,嚴厲查處明星代言的虛假違法廣告,依法追究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以及相關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對于明星虛假、違法代言的,要堅決依法處罰到明星本人,不得以處罰明星經紀公司替代對明星的處罰。明星經紀公司參與廣告代言活動的,作為廣告經營者承擔法律責任。對于明星虛假、違法代言情節惡劣的,要加強公開曝光,依法依規列入個人誠信記錄,加強失信聯合懲戒。明星虛假、違法代言后,及時、主動向消費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來源:金融時報客戶端(記者 徐貝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