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拼車篇】
“拼車”作為近年來出現的一種出行模式得到不少年輕人的關注。不過在“方便”的同時,這種模式背后也可能暗藏了“陷阱”……好意搭乘出意外,責任到底怎么認定呢?拼車時,車主被罰款,乘客是否需要分擔罰款?拼車返鄉前還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情景一:好心搭載同事返鄉 半路遇車禍負全責
臨近春節,在外地打工的張某準備開車返鄉,一起打工的雷某及其他同鄉提出請求,想搭乘張某的便車一并回家,張某欣然同意。次日,6人一同踏上了返鄉之路。不料,張某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因躲避不及,與前方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相撞,坐在車內的雷某不幸受傷,住院治療期間共花費了30多萬元。原本是好意施惠,誰知卻惹禍上身。經公安機關認定,張某與前方事故車輛的司機李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雷某無責任。法院一紙判決,張某需賠付雷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
【釋法說理】
許旭律師:生活中常稱的“搭便車”就是好意同乘,這是一種情誼行為,好意同乘比較普遍,發生交通事故也不少見。《民法典》施行之前,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實踐中按照普通交通事故的規則、判決駕駛人承擔過錯責任或者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相關判例的標準并不統一。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按照規定,如果駕駛人有責任的話,還是要承擔責任,但應當減輕賠償責任。之所以做此規定,是因為當今社會中,好意同乘愈發常見,這既是可以緩解交通壓力、實現資源最大化利用、節約資源的行為,也是值得社會贊許和提倡的互助行為。對于好意行為引發的損害賠償問題,如果要求駕駛人全面賠償,不利于鼓勵人們助人為樂,不符合我國的社會價值觀,因此,在屬于駕駛人責任的范圍內,法律又規定了減輕賠償責任。
情景二:拼車遭車主坐地起價 加錢后半路被丟
去年年底的某天早上,一位拿著背包的男子跑到高速公路檢查站卡口值班室求助,說自己被黑心車主半路丟下了。經了解得知,臨近年底,在外務工的潘某計劃回家過年,于是在網上找了一個小轎車,打算拼車回家。誰知道,他剛上車不久,車主便坐地起價,要求潘某再加100元錢,否則就要被趕下車。潘某一看勢頭不對,跟車主討價還價了一番,最后給車主加價了50元。誰知,當潘某在服務區下車方便時,車主便將潘某的行李直接扔在廁所門口,然后駕車揚長而去。面對陌生的收費站,潘某著實心慌,不知道何去何從,只能向執勤民警求助。
【釋法說理】
許旭律師:如果是拼“黑車”,由于車主和車輛信息沒有第三方平臺進行審核,拼車車友對于車主和車輛信息也無法完全掌握,在面臨被臨時加價的情況下,維權一般是比較困難的。如果是從第三方平臺約的正規拼車,在訂單形成時,車主、乘客、平臺三方就成立了合同關系,車主坐地起價而且半路拋棄乘客,置乘客的安全于不顧,屬于嚴重違約行為,并且必然造成乘客發生后續的乘車費用,乘客可以向車主和平臺主張賠償損失。所以,如果過年返鄉選擇拼車,建議先了解車主信息,記下車牌號碼,隨時和家人朋友保持聯系,如實時定位等,最重要的是加強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識。如果拼車過程中被臨時加價,建議不要和車主過多糾纏,安全最為重要,同時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
普法小貼士
1.有償拼車是否涉嫌非法營運?被罰款時,乘客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有償拼車行為并不一定構成非法營運,一般有償拼車的車主都有自己的職業,不以行車營運為生,而且車主主觀上更多的是方便他人,同時節約自己的出行成本,并沒有主要以營利為目的。此類有償拼車不同于非法營運,非法營運車輛的車主是以營運為主要職業,其主觀上是以收取費用、營利為目的。在有償拼車時,若被罰款,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如果是乘客的原因導致車輛被罰款,車主是可以要求乘客承擔賠償的。否則,乘客無需承擔責任。
2.車主與拼車者之間的口頭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需要書面協議?
拼車協議可以是口頭協議,也可以是書面協議。口頭協議和書面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書面協議能夠更清晰地反映車主與拼車者之間約定的內容,明確拼車過程中產生的費用、費用支付數額及方式、責任承擔等問題,可以更有效地根據事前約定約束雙方,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可能的風險和隱患達到事前控制的效果,也有利于保護車主和拼車人自己的權益。如果是在第三方平臺上簽的電子合同,也等同于書面協議。
3.拼車出行前,還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因租拼車發生的安全、詐騙、盜搶財物等事件屢有發生,建議出行人不要隨意與“陌生人”拼車,尤其是通過缺乏公信力的網站平臺、微信群等渠道搭乘陌生人車輛。
作為車主,需要帶好各種證件,在出發之前先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盡可能自己開車。如果拼車人主動要求開車,應該查看對方的駕駛證。
作為拼車人,要謹慎選擇“拼友”,事前對車主和車輛及車輛的投保情況進行了解,如果車輛除了交強險,沒有投保任何商業險和車上乘員險,拼車人可以根據需要為自己購買一份短期、低費人身意外保險。
【催婚篇】
“獨在異鄉是單身,每逢佳節被催婚”。年關將至,又到了家人們輪番發出“催婚令”的時候。某些網站也順勢推出了“出租”男女朋友回家過年的業務。那么租個男友或女友回家過年到底合不合法,又會面臨哪些法律問題?
情景一:“高薪招聘女友”回家過年?當心有詐
近年來,有不法分子竟然打著“租女友”的幌子實施詐騙。這不,廣州一名男子李某在“陌路”交友平臺上發布信息,自稱為了應對父母催婚,高薪招聘女友回家。多名女孩看到該消息后,主動聯系李某。隨后,李某花百元購買了身份證、行駛證等假證,騙取女孩們的信任。同時,他還虛構為奶奶過壽購買禮物、做法事、祈福、維修車輛等理由實施詐騙,共計騙取5名受害人14萬余元。其間,他曾假意與網友劉某建立戀愛關系,并用同一理由,分多次騙取劉某近4萬元。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最終,該男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因犯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釋法說理】
許旭律師:近年來因“租友”被騙引發的財物、人身損害事件已屢見不鮮。由于“租友”關系無論是以口頭還是書面形式確認,均不應被法律所認可。而“租友”合同不受法律所保護的特性,也導致該行為一直游離在法律邊緣。又因“租友”行為的私密性、人身性,被租者往往讓自己身陷危險困境,尤其是當租友者心存惡意或圖謀不軌,就容易發生盜竊、詐騙、搶劫、強奸等行為。雖然租友行為并不必然違法,但租友者和被租者應清楚認識到該行為的危險性。尤其被租者以自己人身、婚戀作為交易內容,這是對自身極不愛惜的行為。所以,面對“高薪招聘女友”等虛假租友信息,女孩子應不輕信、不松懈,抵制高薪誘惑。如果已經身處租友關系,無論是租友者還是被租者,都應時刻警惕,一旦發現自己被騙要及時報警求助,避免更大的損失。
情景二:獲男方父母六千元“見面禮” 租賃女友拒歸還
兒子帶回租來的女朋友,不明真相的父母不是送紅包,就是送祖傳戒指、玉石、傳家寶……這樣的橋段不止存在于小品、電視劇和電影中,在現實生活中也不鮮見。一男子春節回家為了安慰父母,通過中介機構與一女子達成“租友”協議,女方以未婚妻身份陪男方回家過年,吃住行全由男方負擔,每天另外支付費用300元錢,并保證其人身安全。協議還特別注明,如果女方收到男方家人贈與的紅包首飾等,事后應返還給男方。然而,女方收了男方父母6000元見面禮后卻拒絕歸還。“假女友”不返還見面紅包的事件,并非個例。福建一男子李某也曾租女友回家見家長,其父母給“假女友”20000元見面禮,“女友”收到紅包后,也拒絕返還。
【釋法說理】
梁麗律師:關于“租友”協議的效力問題是存在爭議的。“租友”協議從字面上看似是租賃,但實際上,我國法律所規定的“租賃”是針對物的租賃,而非人,人的身體不能用于出租,故“租友”協議并不屬于租賃合同。同時,很多“租友”協議中都存在著接吻、陪睡之類的約定,一些人甚至以“租友”為名而實施賣淫嫖娼的行為。因此,司法界大多數觀點認為這類“租友”協議不僅違背了公序良俗,也違反了法律規定,應該認定為是無效合同。不過也有部分觀點認為,“租友”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那么就應當是有效的。
如果一方的父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給了租賃“男/女友”價值不菲的見面禮,這種行為屬于贈與,財物一經交付給“男/女友”,贈與就已經完成,并且合法有效。但是,這種贈與是父母基于錯誤的認知而實施的,父母的本意是要將財物給孩子真正的男友或女友的見面禮,甚至是訂婚彩禮,而不是給租賃男/女友。因此,父母在贈與財物時是存在重大誤解的,依據法律規定,父母可以要求撤銷贈與合同,將已經送出的見面禮要回來。而父母的孩子即“租友”,由于不是贈與人,所以無權要求“男/女友”返還見面禮。
綜上,“租友”協議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將陌生人帶回家,不但存在很多法律風險,還有不少安全隱患。應該積極與父母溝通,輕易不要嘗試任何“欺騙”父母的行為,否則很有可能得不償失。
情景三:男子租女友見家長 “假戲真做”致懷孕
為了應付父母隔三岔五的催婚,38歲的高某計劃春節“租女友”回家。于是,他在網上發了份“高價租女友回家過年”的帖子。還在上大學的“90后”大學生謝某看到帖子后,為了賺錢便應聘了“女友”。在高某家過年期間,兩人同居一室,在酒精的催化下,彼此無法控制,很快便越過了“雷池”。合同結束,謝某拿到酬金后,二人分道揚鑣。誰知,幾個月后,謝某卻發現自己懷孕了。雙方經多次協商,高某才決定賠償謝某3000元作為流產費用。
【釋法說理】
閆科律師:在“租友”期間雙方發生關系,如果男方違背女方意志,則涉嫌強奸罪,女方應保留證據,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警,追究男方刑事責任。如果發生關系是基于雙方自愿,則不涉及違法犯罪的問題。但女方因此懷孕了,將來可能會有兩個選擇:流產或者生育。
如果選擇流產,必然產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以及誤工費等損失,女方有權要求男方承擔相應損失。實踐中,對于損失金額和如何分擔,一般會考慮下列因素:1.意外懷孕一事,雙方的過錯程度如何,過錯大者負擔較大損失;2.女方流產后發生的損失具體證據是否齊全,一般是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的醫囑和票據,誤工費需要有相應的收入、誤工證明等;3.是否存在男方行為較為惡劣,對女方精神造成嚴重侵害的情況,如果存在,女方還可以考慮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此外,若女方選擇生育,雙方應積極協商孩子的撫養和探視的問題。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另一方也享有探視孩子的權利。
【團圓篇】
除夕夜近在眼前,作為春節重頭戲的年夜飯,無疑是辭舊迎新的“重中之重”。很多家庭忙碌一年后,都會選擇在飯店訂一桌年夜飯,一家人熱熱鬧鬧吃個團圓飯,省事省心。但是在年夜飯預訂過程中,也會出現諸如臨時漲價、訂金不退、限時消費等一些烏七八糟的煩心事兒。那如何避免呢?希望通過以下常見的糾紛案例,能給大家提個醒兒。
情景一:年夜飯遭臨時漲價 顧客退訂被拒退訂金
一個星期前訂好的年夜飯,點菜時卻被告知菜價要漲,退訂年夜飯的話,店家不愿退訂金,菜價突漲,無法接受且心有不甘。馮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原本認為菜品價格還比較合理,就預訂了大年三十晚上的年夜飯。誰知點菜時,店家卻拿出另一張菜譜,上面的價格比當時的菜譜平均貴了70%。馮先生嫌太貴,要求退訂。店家卻以老板不在國內為由,拒絕退還100元訂金。
【釋法說理】
喻盛潔律師:案例中的馮先生是基于對預訂時店家菜品、菜價的接受,而向店家交納訂金預訂年夜飯。店家收取訂金后,雙方就成立了年夜飯的餐飲服務合同。如果提前一周預訂的時候,店家從來沒說過大年三十菜品價格會上漲,那么到了大年三十,店家就應該按照提前預訂時的菜品價格供餐。店家臨時上調菜品價格,屬于擅自變更合同履行價格,馮先生按原價格所預訂的年夜飯已不能實現,也就是說,店家屬于嚴重違約。在這種情況下,馮先生有權解除年夜飯的餐飲服務合同,退掉年夜飯,并要求店家退還100元訂金,店家不退訂金的借口不能成立。在此,也提醒餐飲商家要誠信經營,杜絕擅自漲價行為。
情景二:年夜飯分時段 團圓飯成“限時餐”
近兩三年,一些大餐廳推出的分時段年夜飯成為新趨勢,原本熱熱鬧鬧的年夜飯竟成了一種“限時餐”。小王在前往某中餐酒樓預訂年夜飯時,被前臺工作人員告知,大年三十當天的年夜飯分為午市、晚市兩個時段,午市從11點半到下午1點半、下午3點到5點,晚市則分為6點到9點、9點半到11點半。小王表示,如果用餐超時怎么辦,會不會額外收費?該酒樓前臺人員回應稱,并沒有收到超時需加收費用的通知,但一般都會事先告知顧客。
【釋法說理】
喻盛潔律師:酒樓為滿足更多消費者對年夜飯的需求,合理設置時段并分時段接受消費者預訂的行為有其商業合理性,但應清晰、明確地對消費者進行提示。不同于情景一,該案例中的小王預訂年夜飯時,酒樓前臺人員已經明確告知年夜飯分時段用餐的安排,如果小王同意用餐,則雙方達成的就是限時消費的餐飲服務合同。小王應該按照其所預訂的時段,按時用餐并及時結束。因為預訂時,酒樓前臺人員稱并沒有收到超時需加收費用的通知,如果酒樓也沒有在大年三十之前明確告知,那么三十當天就不能就超時加收費用,否則就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情景三:套餐or單點任意選 包廂吃飯有“低消”
臨近年底,郝女士和朋友一共10人去某火鍋店聚餐。由于同行人數過多,店內散臺容納人數有限,郝女士一行人便來到了餐廳二樓的包間。但落座后準備點餐時,店內服務員告訴郝女士等人,該包間有最低消費,金額為800元。針對包間最低消費的問題,郝女士等人與服務員進行了溝通。但對方表示,包間最低消費是店內的規定,她也無法更改,如果不接受可以到樓下拼桌用餐。后來,因為無法就用餐問題達成一致,郝女士等人只好離開了這家餐廳。無獨有偶,北京的馬先生在某餐廳訂餐時也遇到了類似問題。只不過這家餐廳要求消費者使用包間必須選擇588元的固定套餐,或者也可以單點,但必須達到相近金額的菜品。
【釋法說理】
喻盛潔律師:“最低消費”就是消費者就餐即使沒有達到相應的金額,仍會被按照“最低消費”金額收取餐費。這本質是餐廳利用優勢地位,限制消費者權益,加重消費者責任,違背了等價有償和平等自愿的原則,因此屬于強制交易,對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相關法律法規也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最低消費”屬于霸王條款,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因此是無效條款,消費者有權拒絕履行。設置“最低消費”的餐廳,也可能被市場監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來源: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