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代位繼承人范圍會引發甥侄與子女爭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在遺產繼承方面,增加了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繼承,擴大了代位繼承人的范圍,使得遺產無人繼承的概率大幅降低。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副院長、教授劉智慧表示,甥侄的代位繼承,是在逝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均無法進行繼承,且逝者的兄弟姐妹本人也已去世的情況下才會適用。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認為,法定繼承人范圍的大小,表面體現的是可以繼承遺產的親屬范圍,實質上是國家對公民私有財產特別是被繼承人遺產的尊重。
未來獨生子女不能繼承父母房產?
針對網傳消息“未來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房產”,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孫憲忠回應稱,該消息不可信。子女繼承遺產,尤其是獨生子女繼承遺產,在法律上沒有設置任何的障礙,或者有重大的變更。法定繼承是依據自然親緣血緣關系來確定的,這方面沒有任何制度的變化。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學術委員會委員王利明表示,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沒有實質性變化,雖然將兄弟姐妹納入代位繼承人范圍,但是要特別注意,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沒有變化,第一順序還是父母子女和配偶,子女是第一順位的。第一順位存在的情況下,兄弟姐妹是第二順位,還不能繼承,所以不能使用代位繼承。因此“獨生子女不能繼承”完全是誤讀。
延伸閱讀
1.遺囑人立了多份遺囑,最后應該以哪份為準?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立有數份遺囑,均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立的那份遺囑內容為準。《民法典》取消了之前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的法律規定。公證遺囑具有與其他形式的遺囑同等的法律效力。
2.喪偶兒媳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嗎?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女婿)享有繼承權的前提條件是對公婆(岳父母)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這種義務體現在提供生活費、物質生活資料,照料老人的日常生活、精神照料等方面。
3.父母去世后,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自己祖父母的遺產嗎?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在沒有遺囑的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其父母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法律制度。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或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都享有代位繼承權。代位繼承不受輩數限制。
4.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遺產嗎?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要分得遺產,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依靠被繼承人扶養,二是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這兩個條件不要求同時滿足,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資料來源:綜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司法部官方微博、北京晚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