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寧波慈溪一網民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一張編輯有“此人從武漢攜帶大量病毒回慈溪,望大家快速轉發”文字的照片,并被網友大量轉發。經查,網民陳某(男,23歲,四川樂山人)因與徐某生意合作分歧,懷恨在心編輯上述照片散布謠言。該網民因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被慈溪警方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1月24日,金華永康一網民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過年醫院過”,將自己骨折的CT影像診斷報告單內容PS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感染者應留院觀察隔離”內容,并自己評論“不好意思剛好路過武漢就這樣咯”。該網民因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浙江警方提醒廣大群眾:
一定要從官方途徑了解疫情信息,切勿相信、轉發微博、貼吧、微信等互聯網自媒體平臺上出現的與疫情相關的不實信息,更不要編造、發布不實信息。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上發布信息、言論應遵守法律法規,對于編造、傳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警方將依法查處,絕不姑息。希望廣大網民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共建和諧清朗的網絡空間。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