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主播已觸犯法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68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網紅主播顯然向“圍觀群眾”隱瞞了其“假慈善、真圈粉,偽捐款、實斂財”的真實目的,誘導大量網友關注的同時也通過“刷禮物”“購買虛擬貨幣”等手段斂財,應承擔欺詐的法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受欺詐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因此,網紅主播不僅應返還騙刷的“禮物”,還應賠償網友損失。
網紅主播作為捐贈人,還負有轉移捐贈財產權利給受益人或者慈善組織的責任。雖然慈善法第41條規定“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但從本質上講,慈善捐贈屬于贈與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一款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對于網絡直播捐贈者而言,其撤銷贈與的權利在作出公開承諾時即已喪失。合同法第186條第二款,慈善法第3條、第41條規定了不可撤銷贈與的幾種情形,其中即包括“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因此,除非網紅主播公開承諾捐贈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否則應向受贈人交付捐贈財產。
網紅主播因“詐捐”行為還負有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將于1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第11條第二款、第17條第二款規定“互聯網直播發布者在進行直播時,應當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直播內容”,“對于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網紅主播直播假慈善,不僅可能遭受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封號”、列入“黑名單”處罰,還將面臨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行政處罰。如果網紅主播有公開募捐行為,則觸犯了慈善法第26條、第101條的規定,民政部門有權進行警告并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其將違法募集的財產退還捐贈人。此外,根據刑法第266條、慈善法第107條的規定,如果網紅主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直播平臺難辭其咎
網絡直播平臺即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大涼山公益作假”事件發生,也應承擔與其權利、義務相對應的法律責任。
就民事責任而言,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對募捐或者求助信息真實性進行審核,應承擔與網紅主播同等的責任。同時,參照網絡著作權侵權中的“避風港原則”,網絡服務提供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才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一是已驗證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已審查求助者昵稱、頭像、真實身份信息等。根據慈善法第27條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利用其平臺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6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的,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根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第12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互聯網直播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對互聯網直播發布者進行基于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的認證登記。
二是已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范提示。根據《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個人為了解決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難,通過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布求助信息時,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屬于慈善公開募捐信息,真實性由信息發布者個人負責。
三是發現“網絡詐捐”行為或者該行為被舉報后,能夠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并提供“詐捐”者真實身份信息,有效防止善意捐贈者損失擴大。同時,沒有通過置頂、轉發、推薦等方式擴散“詐捐”信息。
此外,網絡服務提供者還需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如根據慈善法第101條第二款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未驗證利用其平臺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由其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當然,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網絡“詐捐”者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又共同實施了犯罪行為,亦應承擔刑事責任。
獻愛“粉絲”可依法維權
作為網紅主播的追隨者、直播平臺的用戶(“粉絲”),在“大涼山公益作假”事件中顯然是受害方,他們的愛心被“詐捐”者利用與消費,也因“圈粉”“刷禮物”“購買虛擬貨幣”遭受了經濟損失,依法有權向加害人追償,挽回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因受欺詐而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網友基于對網紅主播表現出的慈善行為的信任,成為其“粉絲”,還通過充值、消費等方式為其“刷禮物”,可依法撤銷其關注、撤回其消費行為。此外,網友還有權要求網紅主播及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合同法第58條明確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除了要求欺詐主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網友還可依慈善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進行投訴舉報,要求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如慈善法第101條第二款規定:“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或者轉給其他的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個人要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唐旭超 李誠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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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如何擦亮雙眼?
面對公開募捐信息時,捐贈人應依募捐信息是否由慈善組織發布、發布平臺是否為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平臺是否可查驗慈善組織登記證書和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等,決定是否捐贈。面對個人求助者因自身或者家庭困難發出的求助信息時,捐贈人應依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在顯著位置進行風險提示、求助者是否發布真實身份信息、是否有重大疾病診斷證明或其他困難證明等,決定是否進行捐贈。
面對“直播慈善”的網紅主播,網友在感動之前,要弄清楚善款是否實際發放、有無受贈人或者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接收證明等,然后再決定是否“打賞”“刷禮物”。對網紅主播發出的公開募捐信息,網友更要弄清楚其是否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募得款物是否由慈善組織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