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說明的是,法官等法院的工作人員是會用電話與當事人聯系的,而且在電話中可能會談及金錢問題,甚至可能也會要求接聽者向法院賬戶匯款。典型的情況便是法院執行員給被執行人打電話,督促被執行人履行所拖欠的債務,如果被執行人不便到法院交錢,也可以采用匯款的方式履行義務。騙子正是利用了法院工作的特點來冒充法官進行詐騙的。但縱使騙子巧舌如簧,其詐騙行為與真正的法官執法履職行為相比,肯定存在很多破綻。請看細節:
第一,法官可能會要求接聽者匯款,但不會指導接聽者通過ATM機、網銀、手機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等進行具體操作。
法院要求當事人履行義務、交納案件受理費等并不強制限定付款方式,而這正是騙子要控制的過程。
電信詐騙可以分為欺騙電話接聽者自己操作轉賬,和騙取接聽者驗證碼等關鍵信息,再由騙子操作轉賬兩種類型。在第一種詐騙中,騙子可能會謊稱自己是法官,告知電話接聽者有被人起訴的訴訟案件,必須限期領取法院傳票,否則后果自負,之后便開始以交存保證金的名義誘騙接聽者轉賬。騙子也可能會告知接聽者信用卡透支欠款,銀行已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接聽者轉賬來償還欠款。在此過程中,甚至可能告知接聽者從其他非法渠道獲得的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以騙取接聽者的信任。但無論騙子是什么說辭,最后肯定會落腳到欺騙接聽者按照要求通過ATM機等方式進行轉賬這一點上來,這正是詐騙行為與法院執法行為的關鍵區別。
第二,法官可能會在電話中核實當事人的個人信息,但不會要求接聽者提供驗證碼短信、網上交易驗證碼等信息。
這些信息并不是法官進行審判、執行工作所必須,而恰恰正是騙子極力想騙取的東西。
在騙子騙取接聽者驗證碼進行轉賬操作這種詐騙中,騙子可能也會以接聽者被卷入洗錢、信用卡透支等案件,謊稱自己是法官而要求接聽者提供驗證碼,以便保護接聽者財產安全。而驗證碼是民眾進行網上交易、網銀操作的安全核驗憑證,與個人銀行賬號密碼類似。法官無論是通知當事人應訴,還是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都不會詢問當事人極為私密的銀行密碼,更不會要求當事人提供交易驗證碼信息,這是詐騙行為與執法行為的又一個區別。
第三,法官在電話中向當事人提出具體行為要求的,會告知當事人前來領取相應的法律文書或者由法院向當事人送達文書。
騙子進行詐騙不會有真正的法律文書,送達方法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騙子為了在極短時間內迷惑接聽者,可能會把虛假的法律文書通過手機、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發送給接聽者。這些所謂的“裁判書”、“執行書”往往掛上法院的名頭,甚至還有假冒的公章,乍一看在形式上十分唬人。但是,從送達方式上看,除非當事人事先同意,法院不會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電子化的方式進行送達,而且絕不會通過發傳真、發郵件來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從內容上看,騙子的法律文書在用語、格式、邏輯方面往往漏洞百出,不像真正的法律文書那樣正規、嚴謹。這正是詐騙行為與執法行為在法律文書方面的重要區別。
熟悉這些細節,就可以區分出哪些“法院來電”是電話詐騙,哪些是真正的法官電話。一般民眾可能不一定了解這些細節,也可能沒法記清所有的分辨方法,而且騙子的騙術千變萬化,很有迷惑性,所以——
■法官建言
以當面核實為標準
在大力打擊電信詐騙的同時,一方面民眾應該學習、了解一定的法律常識、防騙技巧,另一方面也需要掌握一種簡便易行但又不是一律掛掉的分辨方法。我們給出的建議是:以是否能夠當面見到法官、當面核實證件和法律文書為標準來進行判斷。因為,騙子是不想、不敢、不能讓接聽者和自己見面的,而法官就不是這樣。如果在電話中提出見面核實以防止被騙的要求,對方拒絕、搪塞的話,那這就是詐騙電話。
總之,為了防范冒充法官的電信詐騙,請大家牢記以下幾句話:
不輕易轉賬匯款,不透露驗證信息。
法律文書辨真偽,當面核實解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