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主連帶被判六月刑罰
最近,浙江省云和縣人民法院判處了一起利用微信傳播淫穢視頻案。在此案中,被告人謝某是一個微信群的群主,群成員人數長期保持在200人以上。據謝某稱,該微信群起初以聊天、交友為主,成員大多是本地人。但不知從何時起,有人開始往群里發淫穢視頻。久而久之,竟發展成以傳播淫穢視頻為主,成員也擴展到全國各地的微信群。
張某在幾個月前進群,見群里有人發淫穢視頻,便將自己從其他微信群獲取的“資源”轉發過來。經查,2015年8月至10月,張某就在該群上傳了121個淫穢視頻。作為群主的謝某本該負起監督管理職責,卻并沒有阻止群成員傳播淫穢視頻的行為,甚至還努力維持“你我共分享”的群狀態。
最終,群成員張某因發送淫穢視頻受刑罰,群主謝某也因“默許”的行為被判處同罪。法官認為,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張某和謝某均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系共同犯罪。鑒于兩人認罪態度好,分別判處兩人拘役6個月,緩刑1年。
謝某并非唯一因“放任”而受刑罰的微信群主。
2015年9月中旬,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浙江首例微信群傳播淫穢物品案。淫穢視頻的主要上傳者阮某、群主張某均因傳播淫穢物品罪被判處拘役1個月15日。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張某在擔任一個微信群的群主期間,放任阮某等人在群內發布淫穢視頻累計達451個。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本人雖然并未上傳淫穢視頻,但身為群主,他有權限把傳播淫穢物品的群成員踢出該群。據張某稱,他曾將上傳淫穢視頻的阮某踢出群,但其他人又把阮某拉了進來,之后他就沒有再管。
那么微信群主在建立和管理微信群時有哪些法定權利和義務,出現群成員在微信群里傳播違法內容的情況,群主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冤不冤呢?
是冤枉還是罪有應得?
微信群主因為群成員發布淫穢視頻被“連帶”受到刑罰,這樣是否得當?
根據《刑法》第36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40個以上的,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于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成員達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由此可以看出,因群成員發布淫穢視頻法院追究微信群主的刑事責任,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
在具體定罪量刑時,要考察兩個方面的事實:一方面要看微信群主是否明知在其所建立的微信群里有成員在發布、傳播淫穢視頻。我們也知道,有些群在建立后群主并不關注群內信息,成員發布的信息群主并不了解。同時群主沒有法定義務必須關注、審核群成員發布的信息。所以法院在定罪量刑時,必須有證據證明群主是知道相關具體情況的。比如,在其他成員發布淫穢視頻過程中,群主參與評論或其他方式作出表示知曉的發言,或者雖不針對淫穢視頻有所表示,但在成員發布淫穢視頻中有其他發言行為,可以推定其對淫穢視頻的發布是知曉的。另一方面要考察淫穢視頻數量的絕對數和相對數。如果群內信息以其他信息為主,偶爾穿插發布一些淫穢視頻,相對值比較低,也就不具備“主要用于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其中“主要用于”的條件限定。
所以說,如果一個群內信息以淫穢視頻為主要內容,而且有證據證明群主對這種情況是知道的,就個案來說追究群主的刑事責任是有法律依據的。
微信群主還可能涉及的其他法律責任
群主的責任主要是因為他建立了這個群而產生的。群主在建群、運用群進行信息交流溝通時,就要對群里可能發生的違法信息傳播有所預見。如果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群主不能對群里的違法信息進行有效管理,等于說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除了上述刑事責任外,微信群群主還可能涉及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比如,群內有傳播發布違法信息(如淫穢視頻或恐怖信息、謠言等擾亂社會秩序的信息)而群主有參與情況,但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有可能因此而受到行政處罰。
或者,群內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發布或傳播,群主有參與或在當事人提出異議后群主置之不理放任傳播擴大影響的,群主就有可能與發布傳播者承擔連帶責任或部分責任。
總之,在微信群里,群主要比普通成員具有更多的義務,面對更多的法律風險。
微信群主如何避免法律風險
如今,對于網友而言,各種即時聊天工具幾乎人人必備,而且每個人的對話列表里都有不止一個聊天群。自己建群或者加入別人的群,已成為一種常規社交方式。不過,聊天群并非法外之地。使用日趨頻繁、普遍的微信群既給大家的網絡生活帶來諸多便利,確實也有部分用戶利用微信群做一些違法違規的事。那么群主怎么做可以避免承擔法律責任呢?我們的建議是:
首先,微信群主建立微信群后就要對群內信息進行關注,發現有發布、傳播違法信息的情況,及時制止或直接將發布者“踢”出群。
其次,如果有其他人認為群內信息侵害了自己合法權益并提出異議,群主要及時處理,不能對此置之不理。
第三,如果群主盡到了關注、制止的義務,但仍然無法控制違法信息的泛濫,那么作為群主一方面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另一方面可以自己退出該群,降低自己違法的風險。
立法需完善 處罰要慎重
對于是否有必要立法對微信群加強監管,以及目前相關處罰的司法實踐情況,我們認為:首先,“無義務即無責任”,“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這是追究任何主體法律責任的基本原則。那么微信群作為一種流行的交流平臺,群主的責任到底怎么界定,還是存在一定爭議的。立法總會滯后于社會發展,但當社會某個領域缺乏法律明確的界定,而這個領域又是社會發展趨勢,那么完善立法就是勢在必行了。不僅是微信群,各種網絡平臺信息傳播過程中,如何界定工具提供者、管理者、使用者的法律義務,立法部門應該予以重視并逐步納入立法規范范疇。
其次,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對個案的處罰應采取謹慎的態度。如上所言,“無義務即無責任”,“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即便某種情況需要加以規范,司法機關也不能夠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現有法律做過分擴大的解釋和適用。這么做表面上即便暫時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從根本上看仍然是對法治的一種破壞。如果為了實現“殺一儆百”的目的采取過分擴大法律解釋和適用范圍來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不免讓民眾在多個領域產生沒有“法律安全感”的焦慮。
再次,在缺少處罰依據時,可以通過加強輿論導向引導,加強各種網絡平臺即時監管,對一些有不良信息的平臺及時進行警告、處理、關閉等方式實現控制相關信息的目的。據悉,根據用戶舉報線索,微信安全中心近期就對一批嚴重違規的色情群進行了專項整治——對共計5463個違規群進行永久關閉處理,對5026個發布色情群信息的個人用戶,根據違規程度、按照階梯性處罰原則,進行了封停兩周、永久封停等處罰。(任秀!『魏槔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