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消費者選擇購買某款手機時,并不意味著他需要接受這款手機所附加的一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這種自主選擇權內涵豐富,既包括“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也包括“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還包括“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遺憾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幾乎所有智能手機都有強制預裝的軟件。更嚴重的是,不少預裝軟件鑲嵌在系統中根本無法卸載,不僅占用了大量手機內存空間,消耗大量手機流量,更讓用戶喪失了自主選擇權。從表面上看,手機廠商并沒有直接從用戶獲利,但背后卻隱藏著不可告人的灰色利益。廠商既能獲取推廣費用,更可以從軟件獲利部分獲取分成。相關調查表明,市面上超過96%的手機預裝軟件在10款至40款不等,每款軟件的推廣費用為0.5元至10元左右。
實際上,早在2013年11月,工信部《關于加強移動智能終端管理的通知》就要求生產企業不得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五類應用軟件,包含擅自調用終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消耗、費用損失、信息泄露等。但這只能約束到生產企業,不能制約移動運營商等其他主體,而且僅僅針對5類嚴重流氓軟件,并不針對強制預裝不可卸載的普通軟件。因此,這種嚴重侵犯用戶權利的流氓行為并沒有得到遏制,甚至有擴大的趨勢。
在此背景下,工信部再次制定暫行規定恰逢其時。從規定內容看來,有諸多亮點。一是將規定全面適用于手機生產商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二是充分考慮了用戶多元化需求,尤其是對于中老年人用戶而言,不少預裝軟件對于他們具備一定便利性,因此規定并未一刀切禁止所有預裝軟件,只是杜絕不能卸載的霸道行為。三是明確規定了相關主體的告知義務。要求相關主體應通過用戶提示、企業網站等方式明示所提供軟件的全面信息,同時,對于涉收費軟件更是要求須明碼標價。
雖然目前相關暫行規定還處于征求意見階段,但對預裝軟件進行嚴格管理顯然已經成了大勢所趨。希望手機生產商和網絡運營商能夠對強制交易惡行有所深刻認識。其實,對于手機整體價格而言,預裝軟件的收益只是小利,沒有必要為此背上流氓手機的惡名,得不償失。(舒銳)